原告(反诉被告)林西县大井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反诉原告)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租金38700.00元。2.诉讼及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将大井镇××村××组七***小区**栋圈舍及两块空闲地、七一村民组北侧部分坡耕地租给被告(反诉原告),租赁年限30年,自2015年9月至2045年8月。租赁的坡耕地面积约为70亩,租金每亩每年30.00元。后经原告(反诉被告)测量坡耕地面积实际为113亩,被告(反诉原告)应在2015年9月至2045年8月以113亩为租赁坡耕地面积支付差额租金。为了维护原告(反诉被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给予公正裁决。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反诉被告)主张是依据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中的第二条第二款,涉及坡耕地四至和面积,我方意见如下:第一,坡耕地四至,条款约定中,东侧至糖厂甜菜点、南侧至地***小区前砂石路、西侧至红旗下队有机地、北侧至排洪沟,根据合同约定,该四至下的土地已经租赁给被...(本文书还有5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