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厚泽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称辉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厚泽公司不支付徐*工资28126.2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由徐*和辉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应予纠正。一、原审判决认定徐*和厚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在案证据证明,徐*和厚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并非由厚泽公司招聘入职,没为厚泽公司提供过一天的劳动,没接受过厚泽公司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更非厚泽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徐*应为辉腾公司的员工,不然徐*也不会将该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厚泽公司作为人力资源公司,曾与辉腾公司的关联公司辉腾金控股权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及其它关联公司签订过《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在辉腾公司付费后为其员工代发...(本文书还有3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