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汇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与被告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与徐*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在2022年1月17日向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依劳人仲字〔2022〕第10号仲裁裁决书,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认为此仲裁裁决认定其公司与徐*在2021年2
月28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裁决有失公平、公正。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从未雇用徐*,徐*未和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从未招录和聘用徐*为工人。汇通公司依安分公司的相应业务由韵乾物流公司办理,该公司承揽了汇通速递公司的部分运输业务。在从事运输业务时,是张*自已购买的黑b×××**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韵乾物流公司名下进行运输,该车辆为张*...(本文书还有5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