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安润生银行)与被告依安县新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发乡政府)、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安润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新发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及侍新、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安润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新发乡政府、李**连带返还被挪用的奶牛贷款本金439,156.98元,并支付利息797,554.35元(即以本金439,156.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自2021年11月9日起利息以本金439,156.9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新发乡政府、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10日,依安润生银行为支持县域奶牛养殖业与新发乡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依安润...(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