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故意杀人、强*,被告人曹**窝藏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
1、报案记录及对高军、吴**的询问笔录证实。2001年8月29日10点左右,吴**、高军发现刘*死于其租住的***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内,即向110报警。
2、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大同市城区北关安益街南侧***小区内(称安***小区)***小区大门东侧第**栋楼,东起第三个单元**层右侧户内,该房门窗完好。客厅的北侧是一间卧室**室内有双人床一张,床头柜两个,大衣柜一个,双人床的床柜开着,大衣柜的门开着。客厅的西南处是一张双人床,床的西半部是一具头朝东的女尸,尸体的腿脚在床边下垂至地面,死者的裤子及裤衩被脱至左脚腕处。靠床的北侧是三人沙发,沙发的坐垫下有一把菜刀。对现场的一把菜刀当即提取。
3、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死者刘*。衣着检验:死者上半身躺在床上,臀部以下在床边...(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