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8100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止),后续利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第三人邓**(已故)向黄*借款后未偿还,2016年5月14日邓**将其对李**的80000元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给了黄*,以抵扣其欠黄*的债务,并将转让事实告知了李**,李**至今未向黄*偿还借款。
被告李**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黄*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0日,李**向邓**出具借条借款80000元,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未约定利息。2015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85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黄*对邓**享有450000元借款本金及...(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