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都沃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沃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及一审被告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福建中际通互联网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沃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一、《租赁服务协议》是渤海租赁为规避法律规定收取的额外租金和利息,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独立的服务内容,也无具体履行内容。原审判决认定《租赁服务协议》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进而不予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明显错误。成都沃沐支付给渤海租赁的5...(本文书还有1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