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瓶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宝瓶世纪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瓶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9939821号“量子催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禁用条款和禁注条款对第49939821号“量子催眠”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进行审查,存在矛盾。本案第14070657号“量子速读quantumspeedreading”商标、第27907412号“量子体育versusprogrammingnetwork及图”商标、第46268745号“量子留学liangziedu及图”商标、第14351777号“量子智能”商标、第42296986号“量子中医liangzizhongyi”商标、第42294892号“量子sgra及图”商标、第41340012号“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jiqtjinaninstituteofquantumtechnolog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本文书还有4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