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气森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6007598号“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17254189号“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26122672号“燃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归属于3504、3506-3509类别,不应成为第46007598号“燃”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3501-3503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第17703968号...(本文书还有3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