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洲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四洲贸易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洲贸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号《关于第22163220号“四洲牛奶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其理由为:一、第22163220号“四洲牛奶仔”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中的“四洲”二字是四洲贸易公司及四洲集团的商号和重要商标之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四洲贸易公司对“四洲”品牌的合理延伸,并非对任何商标的抄袭、模仿。二、早在第12790964号“牛奶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7268767号“牛奶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日之前,四洲贸易公司就已经在中国大陆使用了诉争商标,特别是林**所在地广东省进行了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食品领域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文书还有4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