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刘**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河南省人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的情况,且拒不提供由其保管的门诊电子病历。1.实际实施的手术与术前讨论记录中确定的手术方案不同,且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实际实施的手术。2.手术安全核查表中,没有手术...(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