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靳**因与被上诉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2)并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门华、代理审判员孙*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及被上诉人中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靳**与中和公司之间长期存在借款关系,中和公司长期向靳**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一份售房合同,如中和公司未按约还款则中和公司所有房屋归靳**所有,中和公司为靳**提供购房手续,如中和公司按约偿还借款,则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自动终止履行。至2010年8月19日,中和公司仍欠靳**200万元。2010年7月21日,靳**与白仲玉、中和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110万元,期限3个月,从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中和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中和公司向靳**出具收到借款8...(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