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岳**与被告济南华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第三人德州龙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三人龙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117.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5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岳**、王**挂靠在被告华通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标,取得第三人发包的《古运新城社区c区热力管道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权,施工过程中,原告将一小部分工程量分包给王*波。因第三人未全额付款,王*波起诉,贵院作出(2018)鲁14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龙兴公司给付被告工程款186117.95元,被告给付王*波90000元。诉讼期间,被告上诉费用5800元由原告垫付。...(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