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泰安市明联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明联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许**。
2.注册号:16610473。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31日4.核准注册日期:2016年5月21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建筑用木材;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或非塑料排水阱(阀);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塑料板;建筑用塑料杆;建筑用塑料条。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16610473号“p...(本文书还有2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