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72年2月**日出生。
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截止2012年底,被申请人应当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100多万元,2013年被申请人偿还借款700万元,尚欠446万元未予偿还。因此,申请人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虽然申请人在借款纠纷中撤诉了,但是是为了调整诉讼思路,准备重新起诉,所以不能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诉讼和诉讼保全错误。(三)申请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虽然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