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以下简称丰台机务段)及一审原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郭祥1999年7月25日因矽肺病死亡。2005年9月23日经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郭祥1999年7月25日因工死亡。我们向丰台机务段提出赔偿事宜,丰台机务段只支付郭祥死亡后的待遇,未支付郭祥患职业病期间的待遇,且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覆盖郭祥的全部损失,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枉法判案,偏袒被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