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达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利息部分判决(暂计算至2022年7月4日为36,280.17元)。2.一审关于利息部分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庆融***小区中央学府项目一期工程砌块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砌块采购合同”)第17.2条款明确约定被告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