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为与被告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郑**、林**偿还中银公司借款本金382744.18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及滞纳费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二、要求对郑**、林**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不动产【土地证号为路国用(2014)第xx****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路字第xxxx号】在抵押范围内就第一项诉请的费用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公司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郑**、林**填写《【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表》各一份,向中银公司申请贷款...(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