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种建华、第三人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新3129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种建华不服该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新3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种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联产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土地承包费1113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管理费318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301.5元;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联产承包合同》,...(本文书还有3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