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于2001年3月25日在榆次区购物中心617歌厅,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喜捅了一刀,还用茶几上的铝茶壶朝闫晓霞的头部砸了一下;原审被告人张**见双方打斗起来,上前朝王*喜的面部打了一巴掌,后王*喜倒退两步后倒地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张**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先袭击殴打上诉人的理由无证据证明。所...(本文书还有4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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