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错误认定,对本案予以改判;2.要求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3.华厦公司提供一份双方因存在争议而未能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以供法院参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本案纠纷是因周*2019年7月10日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后与华厦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华厦公司仍要求周*补齐46888元房款所致,周*当时就对合同的争议条款提出了异议,致使正式合同未能签订,因对应补交的房款数额双方一直存在争议,故周*所主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对于周*所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