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庞*、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李*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苏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庞*、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之需,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7年8月7日借款50000元,2018年3月1日借款10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借款150000元,2019年11月3日借款90000元,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20年11月13日183000元的借据,是结算单,是被告欠我的订车押金、垫付款、饭菜钱、酒钱等给我写的借据。被告共计给...(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