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陈*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人寿保险陈*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养老金96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6年9月11日,他在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宝鸡县xx镇保险站投保“还本幸福养老金保险”一份,约定他一次性趸交保险费养老金1500元、意外险39.63元,保险份额15份,自2020年4月1日起每月领养老金人民币967.5元附加意外保险保险额1000元2020年4月1日领取时间到期后,他按照保险合同约...(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