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袁**、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张**、袁**、被告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和袁**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2042元(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共计63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即3.85%计算),合计250042元;2.要求被告张**和袁**共同支付以欠原告劳务费208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即3.7%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3.要求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要求被告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诉讼请求第一、二项的给付责任;5.由被告承担因诉讼支出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原告承包了被告张**和袁**合伙分包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承包的被告林口桃都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林口县幸***小区16、1**号楼建筑工程的人工。被告袁**同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了劳务范围、工程质量及每平方米给付原告110元价款等事项。原告分包施工的人工劳务完毕后,被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和原告签订《张**林口县幸福家园**号**楼人工费结算单》,内容为:张**人工费结算金为654000元,已付200000元,余*454000元一次性付清。同年1月24日被告张**也给尚*人工费124000元的敖**出具了《敖明林口县幸福家园**号**楼人工费结算单》。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和袁**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无奈同敖**于2016年1月25日投诉到林口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本文书还有7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