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银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包**偿还借款本金34933.16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1.以本金193485.3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为72574(已扣除已支付的1848.89元);2.以本金34933.1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包**偿还借款本金34933.16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1.以本金193485.3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为72574(已扣除已支付的1848.89元);2.以本金34933.1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需扣除61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3日,中银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包**签订一...(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