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郑**、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银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郑**、邵**偿还借款本金29368.97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截至2019年3月19日为9373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及滞纳费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郑**、邵**偿还借款本金29368.97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截至2019年3月19日为9373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及滞纳费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再扣除811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日,中银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郑**、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邵**签订一份《【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中银公司向郑**提供现金贷款;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