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与被告(反诉原告)尼勒克县利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利丰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利丰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租赁了被告位于尼勒克县乌赞乡的一处场地用于晾晒粮食。双方商定年租金15,000元,租赁期限为长期。达成上述约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同时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及基于对该合同的信任,原告出资组织人力、物资对租赁的1800平方米场地进行了混凝土硬化,加之其他支出共计花费了30余万元。202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租赁并完成...(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