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2001)运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文革期间,被告人程**家中的部分财产被本村村委会予以扣押、没收。之后被告人程**多次找村委会解决此事,村里对其家给予了三次赔偿。但被告人程**以没有赔钱为由,多次纠缠原村委会干部程**向其要钱。程**怕纠缠总躲避着被告人程**。2001年5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程**携带铁铲、铁鞭等物,行至本村池塘北边时,同正与他人闲坐聊天的程**相遇,当即漫骂程**,并用铁鞭将程**抽打倒地后,持铁铲朝其头部猛戳,致程**当场死亡。当程**之子程建功闻讯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程**又追打程建功,之后逃离现...(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