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公司再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新证据:2021年5月10日,单**向中科公司总监出具的承诺函,证明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明确认可案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本案中科公司关于案涉交易非关联交易的陈述相悖。依据该承诺函以及中科公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提交的证据,案涉的关联交易金额没有返还给开源公司,长期来看损害了小股东利益。中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承诺书不为我方提交,且不是原件,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中科公司再审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中科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一审诉讼前,故并非新证据。且中科公司不能说明其未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正当理由,同时案涉关联交易发生在2018年,与上述三份证据无...(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