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张峰、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宋**2011年12月26日与被告张**女儿张*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9年至2020年左右被告张*与宋**夫妻双方发生纠纷,二被告要求原告宋**拿40000元保证好好过日子,宋**将40000元交给二被告,2020年10月19日张*起诉宋**离婚,2020年11月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酂城法庭作出(2020)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认可拿到宋**40000元(庭审笔录明确记载),2022年1月17日,被告张*再次要求离婚,2022年1月2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酂城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在庭审...(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