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能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能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993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3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截止2020年11月17日为2518.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数次向原告购买柴油,双方于2020年7月8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柴油款99362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遭到无理拒绝。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购买方,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柴油款,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