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荔浦支行”)与被告廖**、莫**、张**、廖**、覃泳皓、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廖**、莫**、张**、廖**、覃泳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荔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莫**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8525.52元,支付利息及罚息6054.49元,合计114580.0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廖**、莫**给付原告合同违约金15000元;3.判令被告廖**、莫**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31元;4.判令被告张**、廖**、覃泳皓、黄**对被告廖**、莫**的上述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本文书还有4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