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与(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8429.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代偿款8429.3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3月14日起请求至实际支付完毕保险代偿款之日止,至2021年3月31日暂计为3220.01元);2.判令被告李**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未缴保险费1378.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9日,被告李**以投保人身份向原告保险公司进行个人信用贷款保险投保。同日,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李**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由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李...(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