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气森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7044482号“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47044482号“氣”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34157259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表现、呼叫记忆和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第9590322号商标、第9590321号商标、第9590324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九、十三)已因连续多年未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实质上不存在与诉争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引证商标...(本文书还有3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