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气森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9418308号“ali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其理由为:一、第49418308号“alienergy”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8115911号“大蕴科技al-energyscienc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8127533号“-欧能极-al-energ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表现、呼叫记忆和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相关...(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