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原隶属长沙县,由团然乡、跳马乡、石门乡合并而成。90年代初,村民杨*良在长沙县跳马乡双溪村洋湖组建立编织厂,后将编织厂转让给双溪村,双溪村又将编织厂及编织厂占用土地转让给团然乡人民政府(后开办了团然纸箱厂),长沙县人民政府经审核,于1993年5月3日在转让土地的红线图上标注:同意双溪村编织厂将红线范围内3.5亩土地转让给团然乡人民政府使用,并在红线图上加盖了建设用地审批章,双溪村亦在红线图的四角加盖公章。因长沙县跳马乡经贸办决定将团然乡纸箱厂所涉土地**房屋及生活设施(不含机械设备)的使用权对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租赁,凌**中标后,于2002年8月13日与跳马乡经贸办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期50年,自2002年8月8日起至2052年8月7日止,租金共计14万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凌**在团然乡纸箱厂围墙内进行经营。2014年,凌**与邓**将纸箱厂改建成为福纸格纸杯厂,并于2015年在厂房围墙内进行基建建设。洋湖村民组认为建设行为毁坏了林地及林地附着...(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