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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原******与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2)晋民四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2-04
  •  
  • 【案例概要】

    襄垣县原庄信用合作社因与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长经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帐号**,户名杨*,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活期存折。10月31日,原告从海南通过电汇形式直接汇入被告处现金40万元,被告并办理了预留印鉴,同时约定:凭本人身份证及印章和签名支取,将40万元如数记入原告活期存款账户。同年11月,当原告杨*持活期存折、印鉴等手续前去被告信用社取款时,被告即以种种理由拒付。

    原审认为,被告信用社是办理储蓄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原告杨*以其个人名义到被告处存款,双方建立的存储关系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提款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付存款,其行为已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直接侵犯了储户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存款,并应按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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