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陆**与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闻**及原告闻**、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闻**、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闻**、陆**与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财富国际nb2-28号商铺,成交价215598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日付清首付款115598元,余款10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合同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出卖人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