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一审第三人长沙彭*之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之家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世纪华隆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隆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大晋票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晋票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百合幸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幸福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担保...(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