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黄**、黄**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对广*市白云区xxx街x巷x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享有34%份额(房屋预估价值总额为7427994元,其中争议部分为34%份额,即2525517.9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根据1985年1月10日颁发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权》(*******),广*市白云区xx村xxxx巷xxx号宅基地登记的使用人为黄**,四至面积为107.76平方米。后我和黄**在该宅基地建成了**层半楼房。2019年4月11日,小坪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xxxxxx巷xx号现已更改为小坪北街××号,实际使用人为我。2010年3月5日,黄**向小坪村申请在xx号宅基地原址翻新房屋并由两被告出资建成了**层楼房,申请建房时我、黄**都是户内人口,所有获得审批建筑面积为**层半。现房屋没有产权证,且建成后全部用于出租,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居住。2016年1月6日,广*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下发《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城中村改造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定稿)》,确定xx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即将拆迁。2021年两被告因xx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而获得回迁安置建筑面积618.9995平方米及拆迁款50万元,故我作为7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7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权益享有34%份额。我是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虽宅基地原房屋已被拆除,现房屋也不是我出资建设,但被告黄**在1998年结婚后将户口迁出了案涉房屋,两被告都不具备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利的主体资格,故在案涉宅基地上申建房...(本文书还有7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