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8时许,在本县古鄯镇川大公路第八标段拌合站内,被告人王**驾驶甘a******号水泥罐车过磅时,因琐事与拌合站工人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被害人马某某见状上前将二人劝开。马某某与王**离开后,王**返回车内拿出一根撬胎棒再次追打王**,马某某阻拦时,王**用撬胎棒打在马某某左肋部,致马某某受伤。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5日8时许,王**驾驶水泥罐车到他工作的川大八标拌合站过磅,过磅离开时王**故意加大油门扬起地上的灰尘,为此王**与王**发生口角,并殴打王**,他与张**将二人劝开,之后王**从驾驶室拿出一根撬胎棒继续殴打王**,他在劝架过程中被王**用撬胎棒殴打左肋部致伤。同月...(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