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订报款3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3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被告公司员工刘*庆向被告支付订报款45000元,用于订购每日新报。但是被告收取原告订报款后,并未给原告订购报纸,为此,原告曾*被告要求退还订报款,被告陆续退还原告订报款7000元,至今尚有38000元未予退还。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