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报款7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5日,我通过被告公司员工刘*庆,向被告支付了订报款90000元,用于订购每日新报。但是被告收取订报款后,并未给本人订购报纸,为此我曾找被告要求退还订报款,可是被告仅陆续退还了我订报款14000元,至今尚有76000元未予退还。另外,针对本案我曾于2014年8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现本案中刘*庆涉...(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