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鑫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鑫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合计4305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截止2020年12月15日应支付滞纳金858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亿鑫物业公司与安阳市九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月1.15元/m2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系九鼎理想城**号楼**单元**室业主,自2017年7月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被告欠费期间,***小区内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物业管理工作,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