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广西两米米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两米米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西两米米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立即偿还编号为450630106-0091-20203367426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及计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截至2021年4月25日被告尚*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3,200元、罚息1,015.42元、利息199.93元,合计人民币14,415.35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它...(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