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孙**、杨**、程*、张*、程**、陈**、张**、原审被告人李*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席雪玲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1999年11月12日凌晨1点多,有人闯入其家中打死了其夫原新军,并将其也捅伤。
2、证人史**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明1999年11月12日凌晨1点多,有人闯入其家中将其妻子石小粉打死,并将其女儿史**打伤。
3、证人席建兵证言证明其接到席**电话说新军被打的不行了。其报案后叫上救护车到席**家,把席**送到医院,新军当时已死了。
4、被害人史**证言证明1999年11月12日2点多,其感觉头特别痛,不能说话。看到床上有许多血,旁边的椅子上放一根1米长左右被打折的木棍,电视机被摔在地上,竹门帘的另一半掉了下来。其母石小粉脸上、身上都是血。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置及原新...(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