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简称爱驰公司)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号《关于第17085456号“poloclub”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第2021511号“pol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27802号“polo”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两商标不构成第17085456号“poloclub”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与第7971849号“polobyralphlaure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审理,超出了爱驰公司的评审请求,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