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710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将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碧桂园祥鹿城3、4、5、6、10、1**号楼所有砌墙等劳务包给原告施工。单价按砌体每平方米38元计算。2021年9月18日经被告吴**等人核算,原告砌体为46349平方米,费用1761262元;加上零星砌墙1873元、砌墙两次植筋时工及修补时工7925元、补门头费3500元,共计工程劳务款为1774560元。被告已支付劳务费1633500元。被告拒绝支付余下劳务费141060元给原告。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