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万利*********(以下简称承德万利通公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通知张**、张**、黄*、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承德万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黄*、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万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以投资矿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50000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收到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多年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公正判如诉请。
被告刘**辩称,一、答辩人与原...(本文书还有4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