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建设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分公司)、北京森桦建业防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桦公司)、王**、原审第三人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判决鞍钢建设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北京森桦公司与王**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1200元本金及利息暂定1000元(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共计22200元。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在本案审理及前两次起诉的审理过程中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是北京森桦公司的员工及项目经理,其相关行为得到了北京森桦公司的授权,代表了北京森桦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北京森桦公司承担。故刘**是北京森桦公司雇...(本文书还有4487字未显示)